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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大讲堂:助贷机构经营现状及经营趋势解析
  • 发布时间:2023-03-21 11: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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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助贷机构,助贷机构在经营期间容易产生什么样的争议,如何提高民间金融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从而保障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的稳定。本期节目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法律顾问,互联网金融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哲将和大家一起分享解答。

  一、什么叫做助贷机构
  助贷机构是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产物,助贷业务符合银行数字化转型,技术与金融融合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助贷业务的出现其实有效地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全称是协助贷款机构。其主要的目的在于撮合放贷机构以及贷款客户之间的认识的中间商。
  助贷机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在我们生活当中,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自身的优势,自身的一些业务场景,再利用到他们在数据、科技等等的优势去帮助到银行,或者是小贷公司等等的放贷机构,改善客户的筛选、信用评估、风险管控以及最后的贷款催收。在这个过程当中,它可以有效地缓解信息不对称,还有定价不精细的问题,资金不充足、风控不完备等等导致信贷供给对信贷需求的不适应问题,基于协同效应、规模效应,以及网络效应等,可以更好地实现信贷成本和收益、风险的动态平衡。助贷业务是一个使用常见的业务,诸如银行贷款中引入这种融资担保,还有银行与渠道商合作推出信用卡业务,定义都是属于助贷机构业务。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估,也属于该助贷业务的范畴。
  二、助贷机构的定义
  助贷机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客户支持型的助贷;第二类,资金支持型的助贷;第三类,风控支持型的助贷。这三种助贷,从发展方向、体现方式,以及盈利的点都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类,客户支持型助贷。客户支持型的助贷实际上是指自己的自有场景,首先来吸引客户,收集并积累这个客户身份、行为、资信等等的金融数据,将这些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进行收集汇总,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方法对这个借贷客户进行初筛,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户。
  第二类,资金支持型的助贷。以共同授信的方式,由助贷机构和银行等放贷机构都拥有放贷资质的时候,大家按照比例去提供资金,共同向贷款客户放贷。    
  第三类,风控支持型助贷。它的介入层面跟前两种稍微有点不同,客户支持型跟资金支持型,更多的介入方式是在贷前就已经去介入了,但是风控支持型,它通常是可以参与到放贷机构的,包括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的风险管理当中。它提供的作用是,一是调查数据的征集,二是帮助构建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的模型,同时在贷中以及贷后是可以起到开展这个资金监管、风险监管,以及最终的贷后催收。因为有了这系列的服务的时候,实际上放贷机构对于这些资金的放贷会更加地有信心,风险也会相对应地降低。资金支持型的助贷本质,也就是联合放贷,风控支持型的助贷更多提供的是风控信息、技术或者模型等等服务,它的本质实际上是风控信息的服务商,或者是风控技术的服务商,这就是助贷的主要三种类型。 
  三、助贷机构的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助贷机构有助于改善信贷功能,改善信贷功能之余,还能提高金融服务和信贷经营的收益。如果是资金支持型的助贷,金融机构获客成本以及资金的压力可能会相对较小,同时因为是共同贷款,所以可以看得到它的风险性会相对较低。如果遇到是像风控支持型的这种助贷,整个风控结构会更加完善,不良率也会有相对应的降低。那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改善像银行的数据获取、经营系统和风控的模型,提高了银行的获客能力、科技能力,以及风险控制的能力。也会提高银行本身的信用评估以及风险定价的能力。
  四、助贷机构的经营争议与法律建议
  对于助贷机构本身能不能去单独承接银行的授信决策以及风险控制业务,现在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不能,因为这属于特殊行业;另一种是能,因为这是有助于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以及提供风控能力的。
  对于不能的观点,银行它是属于一种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需要根据客户的信用、资金的流动性、利率、汇率等等的各方面因素,去操作合规等方面的风险。实际上风险管控又是银行的核心业务和最重要的竞争力。在助贷业务当中,如果银行将部分的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去外包,单单成为一种资金的提供者跟这种发包方,实际上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的。
  能的观点,认为助贷机构可以与银行进行联合风控。助贷机构利用自身在这个数据,包括科技方面的一些优势,以及资金监测等方面的支持,可以具体参与到银行等放贷机构的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的风控管理各个环节当中。从实践上来看,例如日常生活经常会接触到的蚂蚁、腾讯系的信用评级,实际上在放贷的时候也会作为一定的风控标准,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本身就是大势所趋。大部分的银行,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当中,用更多的APP进行放款,它可能是风控的角度,系统上判断这个人是否符合风控模型,是否应该把钱放出,放出额度怎么确定。但对于一些中小银行,对于数字化业务是没有办法单独实施风控的,助贷机构协助其开展这种联合的风控,变得势在必行。它有助于这些中小银行提升相对应的风控能力。
  张律师观点认为,银行业本身是具有经营风险的行业,授信的决策和风险的管控,实际上是偏为它较为核心的业务之一的,如果全部由助贷机构这种承包,会有很大的扰乱经济秩序的风险。与此同时,一些助贷机构本身确实有这种较强的数字化的能力,以及场景上的优势。实际上也可以开发出很多银行所没有的先进风险控制的模型,从而形成了独特的风险管控的优势。
  在助贷业务中,到底银行的风控能否完全承包这个问题?张律师提出,可以借鉴2020年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的合理解决思路。银行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但可以跟第三方的助贷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在这个基础之上,第三方助贷机构所实施的贷前、贷中,贷前的信用评估,贷中的授信建议,以及贷后的这种资金监测,只是在银行等放贷机构的决策风险控制的必要条件,而非我们所讲的是充要条件。因此银行在这种情况底下,它仍然是真正的风险承担者。很多地方做过一些信用贷,信用贷的逻辑是什么?专门借给公务员、老师这种场景,因为对他们这种风控的模型的建立是十分简单的,但是也可以看到,做这种客户往往利息收取是十分有限制性的,如果金融机构要追求一个相对较高的回报的时候,是不是要改变风控模型,提高这种利率?同样也让自己放出去的资金不要有太多的贬损,因此在适应于不同的场景跟客户的时候,要及时地监测、识别、处置这种助贷业务当中的带来的隐性风险,谨防到底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有技术黑洞,或者技术上的一个漏洞,到底会不会有人,穿透了你本身的这个风控逻辑,然后刻意地为了满足这种风控逻辑来骗取贷款。
  五、助贷机构是不是需要做持牌经营
  在我国,放贷放在了经营业务当中,是需要持牌经营的。这包括我们说所的银行、小贷、保理、典当、担保等等。在一些机构的助贷业务发展当中,实际上到底做到了这种获客支持型,风控支持型还是资金支持型的助贷业务?它是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对于到底是否需要持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张律师指出,这当中有两种争议点。
  一种是非持牌经营论,他们认为助贷机构只要不是联合放贷,而是利用自身数据、技术、场景、客户等等优势,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辅助性的服务的,就不应该实施准入,或者牌照上的一个监管,因为获客引流支持历来都是没有牌照上的要求的,而风控支持又是属于银行的外包业务。在2010年的6月份,原银监会它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里面提到,对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的供应商,并没有要求实施准入以及牌照的监管。在实际当中,部分借贷机构借助贷之名,实际上行了放贷之实,其本质相当于是银行等持牌机构将这种资金批发给了这种非持牌机构,这些机构在不持有、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条件下是开展了这种信贷业务,那这种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持牌经营论。
  第二种是持牌经营论,持牌经营论认为,助贷是属于信息科技创新业务与传统的信贷业务的一个融合产品,在大贷款的范围之内仍然应该是属于金融业务的,而且很多助贷机构在提供这种获客引流以及风控支持的同时,实际上他们也提供了部分的放贷资金,而事实上也是属于放贷机构之一,那么按照近年来国家关于所有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的监管逻辑,那么应该要对这些第三方助贷机构实施准入以及牌照的监管。
  在这个方面的法律意见到底是怎么样?张律师提出观点,在客户支持型的助贷以及风险支持型助贷、资金支持型的助贷,这三种类型的助贷方式当中,第三方助贷机构的分工实际上是有很大的差异的,不能再用同一套逻辑去看,来确定它们是否应该持牌。为了维护这种金融秩序,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在涉及放贷业务中对资质的审查是相对严格的,助贷机构在资金支持型的业务当中参与到了出资放款,本质上是属于联合放款的类型,只要是属于联合放款的类型,根据刚才提到的这些文件,从底层逻辑上,它就应当要持牌经营,以防范就是合作之后,将来被秋后算账,被认定为无资质放贷或者非法经营,确实存在这种风险。但我们也可以看得到,就像其他的客户支持型,以及风控之前支持型的这些单纯的助贷业务来说,他们并不存在这样的持牌经营的这种太多的限制。
  从事助贷业务,是否要受到民间借贷当中的LPR4倍的限制。2020年的8月20号这份文件,实际上大家都十分熟悉,就是我们常说的15.4,它实际上就是取代了,取代了我们过去这么多年的“两线三区”,就是上限24、36的这两条线的一个规定。
  在这份文颁布之后,修改主要体现几点:
  第一种,在民间的这种借贷过程当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证这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二,设定了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第三,贯彻了《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中的平稳发展。
  张律师指出,如果说是我们客户支持型的,或者是其他类型,只要不是联合放贷,那这种类型的这种助贷机构,是否需要受到LPR4倍的这个限制,实际上我们的观点同样是不属于这一份文件规制的范围,为什么?因为它们通常是以金融科技企业等非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名义去实现,本身它都不需要去持牌经营,也非民间借贷的机构,它只是做了一些征信的措施,那么很明显是不属于就民间借贷的规制范畴。那么按照这一套逻辑,也就是说金融科技企业、典当、小贷,还有担保等等非正规的金融监管、民间金融机构,都是中央和地方给予了一定的牌照或者是准入许可的正规机构,它不属于LPR4倍的规制范围。
  目前为金融机构正规的金融组织提供助贷业务等金融业务相关的服务,他们本质上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服务,而这种信息服务只是金融业务的补充部分,它也不应视为民间借贷。在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我们国家推进这种普惠金融服务提供了一种积极的探索,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利率的微小下调会极大地影响了这些新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生存空间,也打击了这些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因此就是这个问题,我们最终的答复,我们的观点就是以民间借贷相关的规定来制约跟规制金融科技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就是不太合理的。
  六、助贷机构如何经营
  助贷机构如何经营?张律师归纳了六大观点。
  第一个观点:助贷机构存在明显短板。助贷机构在整个的发展的流程当中,实际上是模糊了很多金融放贷的边界的,导致了不少就是违规的操作,很多机构就是以这种所谓的助贷实际上就行了放贷之实,这些助贷机构在风控以及资金管理跟贷后管理方面,实际上跟传统的金融机构还存在很明显的短板。信贷发放既然有短板,肯定有很大的风险、风险隐患,导致了许多金融消费者血本无归。现今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在涉及放贷业务当中的放贷资质,实际上已经较为严格了,同时对参与出资放款以及联合放贷等助贷机构,我们刚才也有提到是必须要获取这种牌照式的经营的,但是我们这里提到了必须是参与出资放款以及联合贷款的这种助贷机构,其他的助贷机构实际上,我们认为还是不一定需要持牌经营的。
  第二个观点:助贷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水平提升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金融机构在找到助贷机构去提供风控支持的时候,这种是助贷业务的主要模式,也就是说助贷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水平提升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它是一个主要的体现方式。然而在实践当中,部分金融机构实际上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风险防控意识要提高,他将所有的授信决策、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机构给出的这种授信建议,实际上直接转化为自己对客户的最终授信决策,实际上就是利用了助贷机构兜底的方式,他们就将这些没有授信的,未将授信决策跟风险控制直接外包,实际上是利用了助贷机构兜底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变相外包,一旦这些合作机构他们出现了这种金融风险,甚至是他们风控技术这些风险的时候,这些风险只会全部灌输给金融机构,那么灌输给金融机构之后,有可能导致一些系统性的一个风险。鉴于此,实际上我们会建议助贷机构不能完全地承包所有的风控业务或者核心业务,它只能部分的承接我们说的合规或者风控业务,或者跟银行进行联合风控,而且最终银行最好是有一个最终的决策权,如果银行没有最终决策权,这种风险的倒灌实际上导致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还是相对较高的。
  第三个观点:规避风险,绝对不碰资金池。因为在现实当中,由于技术系统的限制和客户体验的一个原因,资金方实际上是很难与借款人直接地去对接的,这也是现实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资金方的放贷资金会批量地划付到助贷机构的账户,助贷机构再分别划付到借款人的账户。在这种资金划转的模式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借款人如果出现这种提前还款,甚至是取消借款的情况,为了保证资金方的良好体验,助贷机构往往不一定会将这种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取消借款的消息、资金汇给资金方,而是留存在助贷机构的这种账户方面,等这个借款到期以后再划付资金。这种资金方式,这种运用资金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我们就是金融监管部门最严令禁止地建立资金池的这种方式,它这种沉淀式的资金,建立资金池之后,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以及催收工作,如果又是由这家助贷机构去承担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利益分配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它是优先级的,助贷机构本身是劣后级的,但是钱又全部放在助贷机构之上这种风险是十分大的。触碰资金池,一是容易导致经济上的风险,二是违反了监管要求,同时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防止存在违背联合放贷、共同出资、共同授信、共担风险的实质,而且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这种刑事法律风险。所以一定要切记。
  第四个观点:银监禁令跨区域的经营。无论是助贷机构也好,或者是小贷公司也好,实际上部分的地方商业性银行,还有网络小贷民营的银行,他们是有开展这些助贷业务的,这种助贷业务,他们的开展本身实际上就是为了规避这种属地化的监管,实施这种跨区域的经营,扩张自己的经营区域,部分的这种地方监管,银监已经下了相关的禁令了,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客户的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地、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范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的银行法人,原则上其实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客户,辖内的城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客户。由此可见,参与联合放贷的这些助贷机构,理论上也是参考相关的规定,不能说只是一个助贷决策,实际上的放贷主体可能是其他金融机构,因为联合放贷而触犯到了这个跨地区经营的限制,还是有一定监管上的风险。存在这种监管风险,其实大家心里也明白,会导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或者会影响自己公司的其他的评级,大家可能要进行相应的考量。
  第五个观点,严格加密保管个人的这种金融信息。助贷的机构实际上在助贷的过程当中,例如客户支持型的助贷机构,他们在助贷的过程当中,已经掌握到了这种借款人很多的金融信息,在多维度的这种客户信息的获取之后,它同样也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好的方面,它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获客、更好地引流,这本身就是助贷业务它的初衷,也是得以发展的一个基础。但是问题是正因为这个行业可以获得到这么私密的这些数据,所以我们对数据保护也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实际上我们在实践当中发现很多助贷机构,它虽然可以获取这些数据,但是它并不注意去保管,也没有做任何的增加安全性的措施。客户的丢失有可能是主观上的,也可能是客观情况,被黑或者是疏忽大意而导致的。但是实践当中也可以看到,确实有一些助贷机构在贩卖这些客户的信息,其实在监管的层面,对于这部分的行为是有高度的重视的。
  近日,各方都在征求《关于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的试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一个数据收集以及分析机制体制是已经体现了严格的监管态度。2020年的2月13号,推荐赌博APP十大排行也发布了《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分为三大类,由高到低,依次是C3、C2、C1,C3其实就包含了各类账户的这种账户密码,账户密码就是最高等级的,C2就是主要的账户信息、身份证信息以及短信口令,还有他的kyc信息、住址。
  张律师指出,C1比较简单,讲的是开户时间、支付的标记信息。此外,是对于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储存、使用、删除、销毁等各个生命周期,实际上都提出了安全防护的要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等两个方面,对于这种个人金融信息是有提出规范性要求的,大家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翻阅一下,文件全文《叫做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实际上就已经要求了金融业机构,不应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强制获取个人金融信息,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身份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虽然违规的机构也同样有很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从监管的层面,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实际上是不断加大的,助贷机构在经营过程当中,无论是自身原有的客户数据,还是从金融机构那边获取到的客户信息,都应该严加保管、加密数据,而且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的第三方机构应该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综上所述,其实除了贷前、贷中之外,贷后的清收实际上也是属于助贷业务的一个延伸,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一个清收业务。贷后催收是资金方管控跟处置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有一些助贷机构,金融机构,他找到助贷机构之后,因为这种考核很简单,追回来多少钱,分多少钱,是很简单的计算模式。他们往往就会只注重催收的结果,不注重过程,即便签了很多排他性条款或者很多的限制,这种助贷机构如果有一些过激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还是会去到金融机构这边的。如果对于这种不合规现状放任不管,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出现有人利用骚扰、暴力、恐吓,甚至黑恶势力的介入的话,很有可能会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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