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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大讲堂:助贷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解析
  • 发布时间:2023-03-21 11:0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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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贷机构的现状,金融新规对助贷机构的影响及案例分享,助贷行业未来会面临的挑战和建议有哪些?本期节目中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的李静将和大家一起分享解答。

  一、国家助贷行业的发展历史
  早在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微贷款业务进行合作,建立了助贷模式,助贷模式自此在我国诞生。该模式不仅通过表外融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而且扩大了银行微贷款业务规模,开辟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实现了银行、微贷机构和小企业、低收入人群的多方共赢。正是因为该模式能让多方共赢,后来获得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颁发的2008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接下来的十多年里面,助贷业务随着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业务的发展,也迎来了一波黄金的发展时期,助贷业务在大数据风控、信息科技平台方面独具优势,对于补充当前金融供给的空白、带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近这一两年,数字经济的发展也非常地迅速,助贷成为金融业务分工细化的一个产物,已经是我们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了。它有非常多的优势,不但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完善信贷的供给,形成多层次的信贷体系,还能够提高客户的融资能力。对于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可以得到疏解,真正做到了服务集体经济。而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也借助了助贷机构的科技能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化解一些金融风险。此外,其实助贷业务还很符合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发展方向。可以利用大数据金融科技帮助传统的金融机构解决贷款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效地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初选,还有评估,从供给端主动作为。因为银行一般都是被动的,我们希望它未来能够主动作为,进而实现贷款的快速匹配,还有精准投放,解决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助贷主要的参与主体是什么
  李顾问指出,助贷主要参与的主体是资金方,资金方有六种主体,分别为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例如微众银行、新网银行,也有助贷业务,他们跟传统的银行进行合作。在非金融公司、小贷公司这些都是持有发放贷款牌照的。非持牌机构主要是通过大数据和金融科技对传统机构进行服务。这里,李顾问举例进行了说明。如蚂蚁金服、京东数科这一类拥有庞大数据基础,所以能够提供比较精准的个人信息;
  对于谁可以成为助贷机构,谁可以做助贷,李顾问也作出了相应解答。目前我国开展助贷业务并没有要获得许可或者备案。在2019年4月2日,北京互联网互金协会发布了《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范的提示》,里面并没有对助贷机构的持牌有任何的要求,但是它在上述规定上提出了三点风险提示:第一点,审慎开展助贷业务,严守助贷与放贷的边界,最关键的是,不能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也就是说,如果你本身是没有放贷资质的,不可以从事联合放贷的业务。第二点,回归助贷的本质,助贷机构如果没有担保资质,在与持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时候,是不能够提供征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等变相服务的,就更不能向借款人收取息费或者变相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息费了。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担保资质的,也不能从事担保的业务。第三点,要健全信息保护,不能够以大数据为名或许客户的隐私。李顾问提出,这三点非常重要,会贯穿整个助贷业务的经营。
  助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关于客户信息方面,在2020年的3月13日,央行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的这个文,明确地把个人信息分成了三个等级,C1、C2、C3。其中对助贷有影响的条款第六点一条,它规定了不能够委托或者授权没有金融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C2、C3的信息,对于C2、C3信息中需要鉴别的辅助信息,也不能够委托第三方去进行处理。李顾问提出,在助贷的业务当中,助贷机构很多时候会向金融机构提供获客、授信审查、风控、贷后管理业务,存在受金融机构委托去收集支付、身份证、借贷信息这一类属于C2的信息类。李顾问提出,需要鉴别身份证是不是真实的时候,金融机构经常会委托第三方或者委托助贷机构完成这项工作,也是违反相应条款规定的。但是要合规,例如在合作模式中,不要明确由金融机构授权,是可以共同合作和做一些信息共享这种关系去和金融机构合租的。其次,金融机构需要与助贷签订协议,共同认定某一种贷款风险算法的时候,助贷机构没有必要直接把相应的数据全部提供给金融机构,可以协商出算法,基于这些算法产生出结果,把这个结果推送给金融机构,这种方式是没有问题的。李顾问提醒,与此同时,合作分工里也要强调,这个结果不能够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决定性因素,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并且所有的授信、审批、风控都要由金融机构自己负责。对于第三点金融机构应该要有自己的能力去鉴别关于C2、C3信息里面的一些辅助信息,不应该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处理。
  第二条是关于互联网贷款相关的规定。在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银保监会分别发布《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和互联网网贷业务的通知》,李顾问对相关助贷的内容进行了提炼。
  第一点,签订合作协议方面,规定了合作的助贷机构要承诺配合银行,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并且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这个比较特殊的是银保监也可以采取相关的管理手段来监控助贷机构,李顾问提醒,所有的助贷机构要注意这个条款,这将会是未来监管加强对助贷机构监管的重要入口之一。
  第二点,合作信息的披露方面。在实践中,助贷机构在线下可能会有一些乱收费的现象,包括一些宣传。李顾问指出,在这个规定表面上是对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实际上这一点是在对助贷机构进行监控的。
  第三点,合作准入方。银行对助贷机构合作的准入评估方面,要求全行统一准入的标准。例如助贷机构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李顾问指出,银行会提出比较细致的量化的水平,量化的数据。在和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方面,助贷机构每年都要配合商业银行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了是否符合当初准入条件,以及合作期间是不是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个条款是每年都会有所更新的。也就是说,如果第二年不能够达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标准,就不能够继续合作。李顾问认为,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助贷机构在每一个日常经营业务当中能够持续保持谨慎状态,保证业务能力、业务质量不下降不缩水的条款。
  第四点,收费方面。李顾问指出,收费合规要求有两条,第一条,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比如包括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而其他的机构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有一种方式除外,李顾问提出,在实操中很多时候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统一收取以后,再向提供信息的这一些助贷机构进行分成,这种方式是可以的。
  第五点,关于贷款营销和消费者保护。李顾问指出,这一方面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要求,其实也是对合作助贷机构的要求。助贷机构不能够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去开展业务。所以2019年底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还有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一条《关于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在这里面细致地规定了在做营销的过程中,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注意自己的形象。
  第六点,关于核心的合作环节。李顾问分享,所有对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重要的环节,必须务必、一定要由商业银行自己来控制,自己解决。
  还有关于数据的要求,数据的收集。李顾问强调,如果要从合作机构(助贷机构)中收集的信息,银行必须要确认这些收集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并且要得到借款人自己明确的授权,商业银行是不可以与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合作的。这样反过来其实也要求助贷机构如果在收集客户信息的情况下,必须是合法合规,征得主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收集,否则收集的这个信息没有办法跟金融机构进行使用。
  债权转让方面的相关的法规。中国银保监在2021年4月份,发布《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里面关于助贷机构收取费用有一条,关于助贷机构收取费用的合理范围提到,由于助贷机构在债权转让,还有发放贷款方面提供了有质量的信息,也有它的价值所在,李顾问希望大家能够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要有合理的综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费,加重小微企业主的实际负担。李顾问提出,在收费数额上不要超过24%,助贷机构受让银行债权的时候也要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转让双方还要做好借款人个人的信息保护。李顾问认为这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今年7月,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外汇管理局对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约谈,约谈的内容要求他们要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不正当连接,也就是“断直联”。“断直连”以后的模式是怎么样的呢?以前的模式是助贷机构从个人征信机构可以获取一定的信息,他加上自己可能自有的一些数据,然后打包成一个数据结果,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而现在的“断直连”意思是,金融助贷机构不能够直接把这些信息给金融机构,他需要把收集的信息发给个人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再提供。李顾问指出,这样对金融机构而言其实是有好处的,比如说得到一些更多元的数据,而不是单一地从助贷金融平台里面获取信息。但也有一些质疑点,这样单方面取消了这个单方,未来只从个人征信这里获取,还没有一个成熟的业务机制能够输出,未来我们原来的模式肯定都被打破。
  最后,李顾问总结了一些相关风险和它们的依据,主要集中在营销方面,助贷机构是不能够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去对外发布广告的,这样会存在违规的风险,经营的资质上面是看模式如何,如果要做联合贷,那必须要有贷款的资质;如果要承担增信的业务,那必须要有担保机制,这个要根据具体模式来商量。
  三、金融新规对助贷机构的影响与相关案例
  第一个案例,履约险受到挑战案例。当年的P2P凭条,深圳某网络平台撮合了唐某和黄某和黄某某,黄某某是债务人,他应该是撮合了他们之间的一个借贷行为。当黄某某违约了以后,先由这个平台为他代垫。因为黄某某还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履约险,履约险就代替黄某某也赔付了给这个公司,最后持有债权的该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到当地法院起诉黄某某。然而法院的观点是,“金融业务是特许的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该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受让不特定出借人的债权,这个经营活动和金融借贷义务属于金融业务活动,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它具备从事放款、发放贷款、受让债权的业务资质,所以认定为它从事金融业务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权的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把申请驳回了。难道履约险就没有用了吗?李顾问给大家提出了一个参考答案,因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一个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里面有规定,如果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的融资信贷业务,要由总公司进行核保,集中管控,并且要和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也就是说,在这一个案例里面,由于该网络平台是没有放款资质的,所以这个履约保险它并不能起到作用。如果要履约险可以做,一定要与持牌金融机构去做合作。
  第二个案例其实是今年“3.15”的,比较简单。它是今年“3.15”晚会中国银保监协会,银保监消费者保护权益局公布的案例,内容是某银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李顾问提出,这个案例里面做了三个不到位。第一,认为该银行在调查前不尽职,完全只依赖于助贷机构提供给的信息做出了借贷的决策,自己没有进行授信的审核和风控的管理,没有自行负责。第二,催收管理不到位,有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定理程序不完备。没有特别细致地描述是怎么催收的,李顾问也有强调分享过,如果是通过暴力催,例如以前的一些“呼死你”,都是不允许的,所以他这一条也是不受监管和法律保护的。第三点是投诉他所有的那些息费加起来是超过30%。我们在这里强调了所有的息费加起来不得超过最高司法保护计限的24%。所以只从这一个小小的案例当中就能够看得出来,只要这几点大的能够做到位,再注意一些小的细节,其实做助贷并不难。
  四、金融助贷面临的挑战和建议
  《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报告里指出目前助贷业务的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李顾问指出,主要由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助贷监管现在立法处于一个空白的阶段。我国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出台过一部专门调整助贷业务的这个法规,但助贷的规模已经非常大了。李顾问提出,这个立法仍处在空白状态,这样不仅不利于助贷参与主体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助贷的监管,助贷机构也更容易被视为另类企业,甚至和民间金融、“高利贷”这些混为一谈,造成公众认知的混乱,对整个行业也是一个负面的影响。
  第二个方面,过于严苛的政策也限制了助贷的正常发展,比如说2017年的141号文强调助贷要“回归”普惠金融“本源”,“本源”其实是正确的,但是因为过于严苛的规定,不仅将助贷机构全部限制住了,而且掐断了银行的资金现金流,还有流向实体小微企业的渠道,还会挫伤持牌金融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积极性,这样会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住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于这些副作用,李顾问提出,在未来要做一些反思的。
  第三个方面,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目前银保监会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间接也在管理助贷行业助贷机构。而金融办又负责助贷机构业务的风控,还有互联网协会、小贷协会等等日常管理,这些机构立足点是不同的,监管角度也不一致。李顾问提出,有时候政策也不容易协调一致,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不同的机构又会对不同的业务进行分段管理,会让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暴露出很多监管盲区,这样也让我们从事助贷的助贷机构产生很多风险,让我们无所适从。
  李顾问对于未来如果想做好助贷这个行业,列出了几点需要注意的方向。第一,助贷机构主体一定要明确界定。比如说监管如果可以给我们一个资质或者是一个登记的系统,让我能够明确我的身份,李顾问认为这是一个好的起点。第二,监管可以要求对助贷机构有一定的能力提出要求,比如说注册资本要有多少,这样代表我有能力负责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可以明确助贷机构只能作为一个居间方的借款人,我不能够从事发放借贷工作。和美国一样,Broker就是中介经纪的意思,只做中介业务。然后未来还是强调不能够提供增信以及兜底的业务,不能够用暴力催收的手段催收。
  李顾问强调,助贷机构不能做“校园贷”、“现金贷”“首付贷”等这些业务,因为这些业务很可能造成过度借贷,特别像“校园贷”会让大学生们过度地消费,影响了他们的成长。然后基于安全保护不能够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的私隐,也不能够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的信息。对于助贷机构准入条件涉及到行业、财务稳定性这一类的,李顾问认为监管也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让有能力、有意愿的助贷机构成为首批受监管的助贷公司。最后,李顾问指出,下一轮可能也会对助贷机构进行一些调整和整顿,只要合法经营,就能够在这个洗礼当中更加提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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