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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81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发布时间:2021-05-1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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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监案〔2021〕36号

省发展改革委:

  林健锋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市场”的提案》(第081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提出26条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其中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及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方面有17条。2020年7月28日,我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粤金监〔2020〕51号,以下简称“金融80条”),将26条政策细化为80项具体任务,其中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共有39项。截至目前,相关政策举措都已经落地或推动实施。

  (二)金融机构互设不断增加。截至2021年3月末,共有188家港资、澳门资金融机构进驻我省,港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广东所有地级市全覆盖,设立了首家澳门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首家港资消费金融公司、首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首家港资控股基金管理公司、首家全牌照港资控股证券公司以及首家全外资控股的期货公司等。同时,我省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和东莞银行已先后在香港设立分行或代表处,招商银行全资控股香港永隆银行,越秀集团收购香港创兴银行75%的股份;广发银行、招商永隆银行已在澳门设立分行。

  (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程度不断加深。截至2021年3月底,我省共有278家企业在香港上市,数量位居全国第一。“深港通”累计交易金额26.17万亿元人民币;深港ETF互通正式开通;沪深港交易所就扩大沪深港通股票范围达成共识,科创板股票被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范围、在港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QFLP试点机构超160家,获批50亿美元的合格境内投资者跨境投资(QDLP)额度。粤澳两地在横琴设立规模200亿元的粤澳合作发展基金,完成对珠海大横琴科学城、河惠莞高速公路等23个项目约184.64亿元投资,并实现年度投资收益约4亿元人民币返回澳门。

  (四)跨境金融服务和产品不断创新。“跨境理财通”试点取得新进展,推动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产品互通。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产品专属重疾表,这是我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区域性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引导保险公司推出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大力推动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为持有港澳保单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合作提供跨境车险服务试点,实现“三地保单、一地购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移动支付无障碍示范区建设,港澳版云闪付APP、香港微信电子钱包、联网通用标准移动支付已在粤港澳大湾区应用。首笔国际航运保险免税保单落地,粤澳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业务启动。港澳居民通过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账户12.7万户,累计交易375.1万笔。

  (五)跨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粤港、粤澳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了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金融创新开放事项,并在粤港、粤澳联席会议框架下不断优化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地市和行业协会与港澳地区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金融合作创新发展。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答复

  林健锋委员提出的“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合作,加快打造一体化的大湾区金融市场”等建议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接下来,我局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积极采纳林健锋委员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建设,争取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方面有更大的突破。

  (一)狠抓金融80条深化落实。加强与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各地市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继续推进金融80条的落地实施,争取扩大试点政策覆盖面,持续增加落地业务规模,推动成熟政策在大湾区全覆盖乃至全省复制推广。

  (二)推动更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落地实施。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银行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扎实推进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将自由贸易(FT)账户向全省科创企业扩容。进一步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等业务试点,让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三)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启动“跨境理财通”业务,更好地满足大湾区居民金融理财产品的配置需求。着力深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澳门金融市场的业务合作,扩大基金互认规模,争取推动“债券通”项下的“南向通”。推动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为跨境生活的港澳居民提供一站式保险综合服务。

  (四)不断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和准入辅导,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布局。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

  (五)完善粤港澳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完善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讨论粤港澳金融合作事宜。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联系对接,共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务实高效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