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0]4-58号
内蒙古赛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卫片监测,你单位于2020年4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赛罕区黄合少镇赛音不浪村集体土地28988.5604平方米建厂房、硬化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技术报告
3、国土所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483亩(28988.5604平方米)土地;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0915亩(2406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4.6845亩(31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总占地面积43.483亩(28988.5604平方米)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144942.8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处罚决定中第三条十五日内直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中第一、二、四条六个月内直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 祁永刚 电话:0471-5184926
联系地址: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13楼1313室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