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0]4-63号
内蒙古东贵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巡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赛罕区金河镇七圪台村超出批准面积,非法占用8054.08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种植养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技术报告
3、国土所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金河镇七圪台村集体土地8054.088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8054.08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金河镇七圪台村8054.088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40270.4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处罚决定中第二条十五日内直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中第一、三条六个月内直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坤 电话:0471-5184926
联系地址: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13楼1313室
2020年12月25日